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432號原告丙○○
之4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莉庭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432號原告丙○○
之4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