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謝昀璉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