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2號
原   告  翁麗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品嘉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三百九十五萬一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四萬零二百零四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三萬九千七百
零四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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