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79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湖簡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秀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10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秀妮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千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李宜均
附錄: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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