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五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