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53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蔣郁瑤
被   告  黃柏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九四
點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額
度新臺幣(下同)2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07年5
月3日起至112年5月3日止,按月攤還本息,並按指數利率加
計年利率8.15%機動計息,如未依約繳納本息,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迄至109年11月
3日尚積欠138,938元暨利息(約定利率8.15%+延滯時指數
利率0.79%)、違約金未清償,被告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
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
、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
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佩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