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宋信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信和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
0元【按:聲請人所提確認房屋所有權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2
,4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