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宋信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信和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
0元【按:聲請人所提確認房屋所有權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2
,4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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