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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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群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怡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