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01號
原 告 任遠誌
被 告 薇爾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薇爾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中原告聲明第
1項為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
定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聲明第2項應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9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00元,合計原告應繳裁判費為5,1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5,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