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保險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保險小字第2號
原    告  周庭輝
兼法定代理人  周怡君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 代理人  陳安忍
        陳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因原告業已繳納裁判費2,000元
,訴訟費用已有溢收情事,爰依職權裁定返還溢收之訴訟費
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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