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天驛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界明
上列原告與 周世卿 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系爭車輛(即車牌號碼
000-00營業小客車)之交易現值,並連同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壹
拾捌萬貳仟肆佰柒拾元部分,一併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蔡文治 返還車輛、牌照、鑰匙及給付
車租,惟均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請求返還車輛之標的物
現值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就其請求返還車輛部分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
期命原告補正,並補繳其應納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