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0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李政宗 訴訟代理人 魯美菲 被告 曾香梅
曾梅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1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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