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2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而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