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因無法具保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第一項、第五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