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巨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賴秀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黃婉淑┌──────────────────────────────────────┐│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蔡憲彰 │合作金庫銀│94年8月31日│300,000元│YM0000000│││││行埔里分行│││││├──┼───┼─────┼──────┼───────┼───────┼──┤│002│蔡憲彰│合作金庫銀│94年8月31日│350,000元│YM0000000│││││行埔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