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5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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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5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5275號債權人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樺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自97年1月31日請求利息之依據。
二、正確之請求金額(所附銷貨發票影本總額與
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甲○○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