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67號債權人匯聖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 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閨英 間聲請督促程序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貴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二、請提出對債務人王閨英之債權證明(原提出之本票,發票人為第三人 洪周繼 ,且發票日未載,乃無效之票據,難以證明對王閨英有債權債務關係)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