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29號原告 許樹藤 訴訟代理人 周啟同 律師本件原告與被告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26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1,1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