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394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瑞隆 發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8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
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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