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龍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
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調解成立之情形準用之,同法第423
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郁君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案
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他調字第144號
),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7日調解成立,依上述規定,聲
請人本應於同年6月27日前,向本院聲請退還其於上開事件
所繳之裁判費三分之二,有相關案卷可憑。惟聲請人遲至96
年10月5日始具狀聲請退還,亦有本院收狀戳章可按,其聲
請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巫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