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5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5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世豪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肆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至10行原「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記載,應補充為「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並吸食所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5行原「現場照片3張」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現場暨扣案物照片4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世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
101年12月27日以101年度簡字第811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甲案),於102年4月11日入監執行,於102年4月24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然被告另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2年度偵字第596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5760號審理中(下稱乙案),上開乙案被告犯罪時間為101年9月間某日,係屬上開甲案裁判確定日前所犯之罪,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596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1份在卷足憑,則乙案如經論罪處刑確定,即有與前案已執行完畢之甲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可能,尚難遽認被告已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故本件暫不論以累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本件構成累犯乙節,容有誤會,附此說明。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法院論罪科刑,仍不思戒惕,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再次施用毒品,未見戒除惡習之決心,惡性非輕,然念其施用毒品對於他人尚無具體危害,兼衡被告於警詢中所自陳之學歷、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之扣案吸食器4組,係為被告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其友人住處內所撿拾而供其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查卷第7頁、第32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5119號被告陳世豪男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世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3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89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811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2年4月24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7月30日1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其友人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31)日1時30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路與區運路口查獲,當場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器4個,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世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品目錄表、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8月1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現場照片3張在卷足憑,復有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4個可佐,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世豪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4個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使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檢察官陳詩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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