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066號聲請人RINALDY相對人 林瑞琼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瑞琼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聲請人RINALDY「印尼國戶籍謄本」正本,並提出能釋明聲請人RINALDY與被繼承人林瑞琼為兄弟姊妹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二、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被繼承人林瑞琼之父母 蕭創添 、林美滿均已死亡之文件正本。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