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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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曾智群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聲請人即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裁判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揭櫫在案。
二、考諸本案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聲請人即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有如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之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鄭吉雄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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