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原告乙○○
27弄丙○○
巷21共同送達被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79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計算式:1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0,00
0元/平方公尺=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