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簡字第98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841號),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127元,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980元。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