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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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9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林勝木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