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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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百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陳顯榮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