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字第14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交簡字第14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2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欄第2行「酒精測定值表」更正為「台中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並增加「臺中縣警察局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各1紙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