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689號
原   告  謝立民
被   告 德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富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0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214,928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該裁定業於110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
憑,惟原告迄未繳納,有本院鳳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本院
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
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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