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687號
原 告 呂素芝
上列原告予被告 曹碧鶯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54萬7,413元,其中
手機損害賠償金額1萬3,000元及機車維修費用1,050元部分,
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
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