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57號聲請人瑋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喬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
234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彰化商業銀│彰化商業銀│101年11月13日│100,000元│KB0000000│││行台北分行│行台北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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