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965號
107年度簡字第32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裕昇選任辯護人簡大易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楊鴻志
李鴻昇 李文慶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1882號、第23169號),本院受理後(107年度訴字第625號),被告等均自白犯罪,經裁定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裕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鴻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鴻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文慶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林裕昇、楊鴻志、李鴻昇、李文慶均明知自己並無擔任公司負
責人之能力與意願,且可預見若隨意提供自己身分資料供他人登記為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將可能使他人利用該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以逃漏稅捐,竟基於與 周朋奎 (檢察官另案偵查中)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各為下列犯行:
㈠由林裕昇各於民國104年4月17日至同年5月28日,擔任昇裕
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昇裕公司)負責人;於同年5月12日至同年11月29日擔任昇林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昇林公司)負責人。周朋奎明知昇裕公司與附表一所示公司間;昇林公司與附表二所示公司間,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關係,卻仍以昇裕公司、昇林公司名義領用統一發票,由周朋奎於104年5月間虛偽填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於104年5至11月間接續虛偽填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並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充當進項憑證,據以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該期應繳銷項營業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該等公司逃漏如附表一、二所示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㈡由楊鴻志各自104年11月30日起迄今擔任昇林公司負責人;
於104年4月17日至同年11月29日擔任鴻志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鴻志公司)負責人。周朋奎明知昇林公司與附表三所示公司間;鴻志公司與附表四所示公司間,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關係,卻仍以昇林公司、鴻志公司名義領用統一發票,由周朋奎於104年12月至105年10月間接續虛偽填載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於104年8至11月間接續虛偽填載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並交付如附表三、四所示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據以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該期應繳銷項營業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該等公司逃漏如附表三、四所示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㈢由李鴻昇於104年5月29日至105年8月10日擔任昇裕公司負責
人,周朋奎明知昇裕公司與附表五所示公司間,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關係,卻仍以昇裕公司名義領用統一發票,由周朋奎於104年6月至105年8月間接續虛偽填載如附表五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並交付如附表五所示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據以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該期應繳銷項營業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該等公司逃漏如附表五所示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㈣由李文慶各自104年6月12日起迄今,擔任文慶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文慶公司)負責人;於104年12月8日至106年4月6日擔任永久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永久公司)負責人。周朋奎明知文慶公司與附表六所示公司間;永久公司與附表七所示公司間,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關係,卻仍以文慶公司、永久公司名義領用統一發票,由周朋奎於104年6月至105年6月間接續虛偽填載如附表六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於104年12月至105月4月間接續虛偽填載如附表七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並交付如附表六、七所示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據以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該期應繳銷項營業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該等公司逃漏如附表六、七所示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㈤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下稱國稅局)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查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林裕昇、楊鴻志、李鴻昇、李文慶(
下合稱時稱被告等,分稱時各稱其名)均坦承不諱(偵11882號卷三第119頁反面至121頁反面、偵23169號卷第123至124頁、本院審訴字卷第93、119頁、本院訴字卷第111、132、140頁),並有國稅局審查四科106年5月8日及7月11日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公司設立登記表及變更登記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及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可據(偵11882號卷一第3至40、45、133至163、165至166頁、偵11882號卷二第22至31、73至102、106至117、144至156、182、184至197、199至201、211至220頁、偵11882號卷三第13至27、30、36、62、199頁、偵23169號卷第2至11、67至76、81至92、102頁),足見被告等前揭具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㈡至被告李文慶於104年4月21日起至同年5月6日;被告楊鴻志
於同年5月15日至19日各擔任慶文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慶文公司)負責人時,因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無銷貨事實之和運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和運興公司)、良皓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良皓公司),前經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813號判決認其等均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3月(下稱另案案件)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書(本院訴字卷第61至64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供參。被告李文慶、楊鴻志在本案就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所觸犯之罪名,與另案案件雖相同(詳見後述)。然被告李文慶、楊鴻志在本案係與周朋奎共犯上開犯行,其犯罪之型態有別;而在另案案件取得被告李文慶、楊鴻志開立之上開不實統一發票之和運興公司及良皓公司,並不在本案取得該二人與周朋奎共同填製不實同一發票之如附表三、四、六、七所示公司之列,且李文慶在上開另案案件填製不實憑證之期間與本案犯罪時間亦不同。從而,被告李文慶、楊鴻志於另案案件所為犯行,與本案自為不同事實而非同一案件,附此敘明。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論罪科刑
㈠論罪部分⒈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
⒉核被告等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等均具商業負責人身分,與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周朋奎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⒊被告等共同於擔任上開公司名義負責人期間領用統一發票,
並為虛偽銷貨之填載,係在交付納稅義務人即附表一至七所示公司申報扣抵不實進項,而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稅捐,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即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行為。又被告等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均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㈡科刑部分⒈被告林裕昇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10
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31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0年4月14日出監而執行完畢;被告李鴻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9年8月25日出監而執行完畢。又經同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4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5年2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等所為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之接續犯行,均有部分行為係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所為,皆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⒉爰審酌被告等擔任上開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共同開立不實發
票幫助逃漏稅捐,擾亂稅捐核課及稅捐機關課稅管理之正確性,破壞商業會計制度,進而危害社會經濟之正常發展,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考量其等犯罪動機、目的、犯行分擔情形、所共同虛偽開立之統一發票數量、幫助逃漏稅捐之期間、數額暨其等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本院訴字卷第117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沒收
㈠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
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以,沒收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先予敘明。
㈡查被告林裕昇因擔任上開公司名義負責人所獲得之報酬新臺
幣2萬元,係其為本案犯罪之所得,經其供承在卷(本院訴字卷第115頁),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被告因卷內並無證據可認其等有因本案獲取何等報酬或利潤,自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稅捐稽
徵法第43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沛珊提起公訴,檢察官程秀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買方營業人名│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提出申報扣抵明細│備註││稱├──┬──────┬─────┼──┬──────┬─────┼─────┤││發票│銷售額(新臺│稅額(新臺│發票│銷售額(新臺│稅額(新臺││││張數│幣元)│幣元)│張數│幣元)│幣元)││├──────┼──┼──────┼─────┼──┼──────┼─────┼─────┤│宏哲工程有限│4│1,973,200│98,660│4│1,973,200│98,660│││公司││││││││├──────┴──┴──────┴─────┴──┴──────┴─────┴─────┤│逃漏營業稅額:98,660元│└────────────────────────────────────────────┘附表二:
┌──┬──────┬───────────────┬───────────────┬─────┐│編號│買方營業人名│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提出申報扣抵明細│備註│││稱├──┬──────┬─────┼──┬──────┬─────┼─────┤│││發票│銷售額(新臺│稅額(新臺│發票│銷售額(新臺│稅額(新臺│││││張數│幣元)│幣元)│張數│幣元)│幣元)││├──┼──────┼──┼──────┼─────┼──┼──────┼─────┼─────┤│1│宏哲工程有限│16│9,426,500│471,325│16│9,426,500│471,325││││公司││││││││├──┼──────┼──┼──────┼─────┼──┼──────┼─────┼─────┤│2│竑綸有限公司│2│1,243,000│62,150│2│1,243,000│62,150││││││││││││├──┼──────┼──┼──────┼─────┼──┼──────┼─────┼─────┤│3│萬來欣工程有│2│687,000│34,350│2│687,000│34,350││││限公司││││││││├──┼──────┼──┼──────┼─────┼──┼──────┼─────┼─────┤│4│大墩設計有限│1│500,000│25,000│1│500,000│25,000││││公司││││││││├──┼──────┼──┼──────┼─────┼──┼──────┼─────┼─────┤│5│松助開發建設│3│4,692,905│234,645│3│4,692,905│234,645││││股份有限公司││││││││├──┼──────┼──┼──────┼─────┼──┼──────┼─────┼─────┤│6│捷友營造股份│12│5,714,452│285,724│12│5,714,452│285,724││││有限公司││││││││├──┼──────┼──┼──────┼─────┼──┼──────┼─────┼─────┤│7│鈺瑋工程有限│4│2,100,000│105,000│4│2,100,000│105,000││││公司││││││││├──┼──────┼──┼──────┼─────┼──┼──────┼─────┼─────┤│8│聯釿工業股份│2│3,571,429│178,571│2│3,571,429│178,571││││有限公司││││││││├──┼──────┼──┼──────┼─────┼──┼──────┼─────┼─────┤│9│東山工程股份│1│21,651│1,083│1│21,651│1,083││││有限公司││││││││├──┼──────┼──┼──────┼─────┼──┼──────┼─────┼─────┤│10│大佳營造工程│3│1,943,443│97,173│3│1,943,443│97,173│均遭國稅局│││有限公司│││││││退回│├──┼──────┼──┼──────┼─────┼──┼──────┼─────┼─────┤│11│百仟工程有限│6│1,961,000│98,050│6│1,961,000│98,050││││公司││││││││├──┼──────┼──┼──────┼─────┼──┼──────┼─────┼─────┤│12│統宣生技食品│1│116,250│5,813│1│116,250│5,813││││股份有限公司││││││││├──┼──────┼──┼──────┼─────┼──┼──────┼─────┼─────┤│13│貝里斯商樂協│1│87,300│4,365│1│87,300│4,365││││精密儀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4│惠怡餐飲國際│9│4,880,000│244,000│9│4,880,000│244,000││││股份有限公司││││││││├──┼──────┼──┼──────┼─────┼──┼──────┼─────┼─────┤│15│易融開發實業│2│4,645,761│232,288│2│4,645,761│232,288││││有限公司││││││││├──┼──────┼──┼──────┼─────┼──┼──────┼─────┼─────┤│16│盛隆開發股份│2│4,000,000│200,000│2│4,000,000│200,000││││有限公司││││││││├──┴──────┴──┴──────┴─────┴──┴──────┴─────┴─────┤│發票全部67紙,扣除上開遭國稅局退回之3張發票金額後,實際扣抵銷項稅額2,182,364元,逃漏營業稅額共││2,182,364元。│└───────────────────────────────────────────────┘附表三:
┌──┬──────┬───────────────┬───────────────┬─────┐│編號│買方營業人名│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提出申報扣抵明細│備註│││稱├──┬──────┬─────┼──┬──────┬─────┼─────┤│││發票│銷售(新臺幣│稅額(新臺│發票│銷售額(元)│稅額(新臺│││││張數│元)│幣元)│張數││幣元)││├──┼──────┼──┼──────┼─────┼──┼──────┼─────┼─────┤│1│遠方工程事業│4│3,105,000│155,250│4│3,105,000│155,250││││股份有限公司││││││││├──┼──────┼──┼──────┼─────┼──┼──────┼─────┼─────┤│2│宏哲工程有限│2│1,870,000│93,500│2│1,870,000│93,500││││公司││││││││├──┼──────┼──┼──────┼─────┼──┼──────┼─────┼─────┤│3│竑綸有限公司│2│1,257,000│62,850│2│1,257,000│62,850││││││││││││├──┼──────┼──┼──────┼─────┼──┼──────┼─────┼─────┤│4│捷友營造股份│1│481,043│24,052│1│481,043│24,052││││有限公司││││││││├──┼──────┼──┼──────┼─────┼──┼──────┼─────┼─────┤│5│大佳營造工程│1│1,078,009│53,900│1│1,078,009│53,900│遭國稅局退│││有限公司│││││││回│├──┼──────┼──┼──────┼─────┼──┼──────┼─────┼─────┤│6│百仟工程有限│1│400,000│20,000│1│400,000│20,000││││公司││││││││├──┼──────┼──┼──────┼─────┼──┼──────┼─────┼─────┤│7│浩崴工程行│2│737,898│36,894│2│737,898│36,894││││││││││││├──┼──────┼──┼──────┼─────┼──┼──────┼─────┼─────┤│8│來來國際企業│5│12,028,572│601,428│5│12,028,572│601,428││││股份有限公司││││││││├──┼──────┼──┼──────┼─────┼──┼──────┼─────┼─────┤│9│浩成工程有限│3│479,257│23,963│3│479,257│23,963││││公司││││││││├──┼──────┼──┼──────┼─────┼──┼──────┼─────┼─────┤│10│頤嘉營造股份│2│72,414│3,621│2│72,414│3,621││││有限公司││││││││├──┼──────┼──┼──────┼─────┼──┼──────┼─────┼─────┤│11│東鈺營造股份│1│950,000│47,500│1│950,000│47,500││││有限公司││││││││├──┴──────┴──┴──────┴─────┴──┴──────┴─────┴─────┤│發票全部24紙,扣除上開遭國稅局退回之1張發票金額後,實際扣抵銷項稅額1,069,058元,逃漏營業稅額共││1,069,058元。│└───────────────────────────────────────────────┘附表四:
┌──┬──────┬───────────────┬───────────────┬─────┐│編號│買方營業人名│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提出申報扣抵明細│備註│││稱├──┬──────┬─────┼──┬──────┬─────┼─────┤│││發票│銷售額(新臺│稅額(新臺│發票│銷售額(新臺│稅額(新臺│││││張數│幣元)│幣元)│張數│幣元)│幣元)││├──┼──────┼──┼──────┼─────┼──┼──────┼─────┼─────┤│1│宏哲工程有限│2│1,000,000│50,000│2│1,000,000│50,000││││公司││││││││├──┼──────┼──┼──────┼─────┼──┼──────┼─────┼─────┤│2│文慶公司│1│210,000│10,500│1│210,000│10,500│為虛設公司││││││││││,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3│松助開發建設│2│2,964,000│148,200│2│2,964,000│148,200││││股份有限公司││││││││├──┼──────┼──┼──────┼─────┼──┼──────┼─────┼─────┤│4│鈺瑋工程有限│3│2,430,000│121,500│3│2,430,000│121,500││││公司││││││││├──┼──────┼──┼──────┼─────┼──┼──────┼─────┼─────┤│5│立德工程事業│2│3,087,000│154,350│2│3,087,000│154,350││││股份有限公司││││││││├──┼──────┼──┼──────┼─────┼──┼──────┼─────┼─────┤│6│ 喬姿 美容美體│1│800,000│40,000│1│800,000│40,000││││有限公司 新埔 ││││││││││分公司││││││││├──┼──────┼──┼──────┼─────┼──┼──────┼─────┼─────┤│7│誌亨工程有限│1│800,000│40,000│1│800,000│40,000││││公司││││││││├──┼──────┼──┼──────┼─────┼──┼──────┼─────┼─────┤│8│友茂工程有限│2│1,016,300│50,815│2│1,016,300│50,815││││公司││││││││├──┼──────┼──┼──────┼─────┼──┼──────┼─────┼─────┤│9│英成工程有限│3│922,000│46,100│3│922,000│46,100││││公司││││││││├──┴──────┴──┴──────┴─────┴──┴──────┴─────┴─────┤│發票全部17紙,扣除上開虛設營業人申報扣抵之1張發票金額後,實際扣抵銷售稅額650,965元,逃漏營業稅││額共650,965元。│└───────────────────────────────────────────────┘附表五:
┌──┬──────┬───────────────┬───────────────┬─────┐│編號│買方營業人名│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提出申報扣抵明細│備註│││稱├──┬──────┬─────┼──┬──────┬─────┼─────┤│││發票│銷售額(新臺│稅額(新臺│發票│銷售額(新臺│稅額(新臺│││││張數│幣元)│幣元)│張數│幣元)│幣元)││├──┼──────┼──┼──────┼─────┼──┼──────┼─────┼─────┤│1│揚登工程有限│3│1,831,700│91,586│3│1,831,700│91,586││││公司││││││││├──┼──────┼──┼──────┼─────┼──┼──────┼─────┼─────┤│2│棋雲工程有限│24│15,071,750│753,588│24│15,071,750│753,588││││公司││││││││├──┼──────┼──┼──────┼─────┼──┼──────┼─────┼─────┤│3│宏哲工程有限│22│18,481,400│924,070│22│18,481,400│924,070││││公司││││││││├──┼──────┼──┼──────┼─────┼──┼──────┼─────┼─────┤│4│欣聯建設開發│1│830,476│41,524│1│830,476│41,524││││股份有限公司││││││││├──┼──────┼──┼──────┼─────┼──┼──────┼─────┼─────┤│5│松助開發建設│4│10,803,952│540,198│4│10,803,952│540,198││││股份有限公司││││││││├──┼──────┼──┼──────┼─────┼──┼──────┼─────┼─────┤│6│鴻志工程有限│1│202,000│10,100│1│202,000│10,100│為虛設公司│││公司│││││││,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7│如石有限公司│2│5,000,000│250,000│2│5,000,000│250,000││││││││││││├──┼──────┼──┼──────┼─────┼──┼──────┼─────┼─────┤│8│鈺瑋工程有限│4│3,000,000│150,000│4│3,000,000│150,000││││公司││││││││├──┼──────┼──┼──────┼─────┼──┼──────┼─────┼─────┤│9│立德工程事業│2│2,200,000│110,000│2│2,200,000│110,000││││股份有限公司││││││││├──┼──────┼──┼──────┼─────┼──┼──────┼─────┼─────┤│10│上欣營造興業│1│70,000│3,500│1│70,000│3,500││││股份有限公司││││││││├──┼──────┼──┼──────┼─────┼──┼──────┼─────┼─────┤│11│聯釿工業股份│1│1,400,000│70,000│1│1,400,000│70,000││││有限公司││││││││├──┼──────┼──┼──────┼─────┼──┼──────┼─────┼─────┤│12│ 華溱 營造有限│3│4,043,900│202,195│3│4,043,900│202,195││││公司││││││││├──┼──────┼──┼──────┼─────┼──┼──────┼─────┼─────┤│13│秉璘營造有限│1│29,700│1,485│1│29,700│1,485││││公司││││││││├──┼──────┼──┼──────┼─────┼──┼──────┼─────┼─────┤│14│百仟工程有限│3│1,467,800│73,390│3│1,467,800│73,390││││公司││││││││├──┼──────┼──┼──────┼─────┼──┼──────┼─────┼─────┤│15│ 熊敏 營造有限│1│180,000│9,000│1│180,000│9,000││││公司││││││││├──┼──────┼──┼──────┼─────┼──┼──────┼─────┼─────┤│16│裕晨國際開發│1│190,000│9,500│1│190,000│9,500││││有限公司││││││││├──┼──────┼──┼──────┼─────┼──┼──────┼─────┼─────┤│17│鼎鴻開發有限│1│130,000│6,500│1│130,000│6,500││││公司││││││││├──┼──────┼──┼──────┼─────┼──┼──────┼─────┼─────┤│18│友茂工程有限│2│1,100,000│55,000│2│1,100,000│55,000││││公司││││││││├──┼──────┼──┼──────┼─────┼──┼──────┼─────┼─────┤│19│佳銳營造有限│1│155,000│7,750│1│155,000│7,750││││公司││││││││├──┼──────┼──┼──────┼─────┼──┼──────┼─────┼─────┤│20│帝盟營造有限│1│448,164│22,408│1│448,164│22,408││││公司││││││││├──┼──────┼──┼──────┼─────┼──┼──────┼─────┼─────┤│21│瑞展營造有限│4│2,500,000│125,000│4│2,500,000│125,000││││公司││││││││├──┴──────┴──┴──────┴─────┴──┴──────┴─────┴─────┤│發票全部83紙,扣除上開虛設營業人申報扣抵之1張發票金額後,實際申報扣抵銷項稅額344萬6,694元,逃││漏營業稅額共344萬6,694元。│└───────────────────────────────────────────────┘附表六:
┌──┬──────┬───────────────┬───────────────┬─────┐│編號│買方營業人名│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提出申報扣抵明細│備註│││稱├──┬──────┬─────┼──┬──────┬─────┼─────┤│││發票│銷售額(新臺│稅額(新臺│發票│銷售額(新臺│稅額(新臺│││││張數│幣元)│幣元)│張數│幣元)│幣元)││├──┼──────┼──┼──────┼─────┼──┼──────┼─────┼─────┤│1│昇裕公司│2│1,645,620│82,281│2│1,645,620│82,281│為虛設公司││││││││││,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2│昇林公司│16│19,816,182│990,809│16│19,816,182│990,809│為虛設公司││││││││││,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3│美香珍貿易有│8│4,800,400│240,020│8│4,800,400│240,020││││限公司││││││││├──┼──────┼──┼──────┼─────┼──┼──────┼─────┼─────┤│4│旭日昇工程有│3│1,794,530│89,727│3│1,794,530│89,727││││限公司││││││││├──┼──────┼──┼──────┼─────┼──┼──────┼─────┼─────┤│5│紫竹有限公司│3│1,483,100│74,155│3│1,483,100│74,155││├──┼──────┼──┼──────┼─────┼──┼──────┼─────┼─────┤│6│鴻志工程有限│1│800,880│40,044│1│800,880│40,044│為虛設公司│││公司│││││││,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7│耀琳企業有限│1│10,423│521│1│10,423│521││││公司││││││││├──┼──────┼──┼──────┼─────┼──┼──────┼─────┼─────┤│8│漢盛科技新媒│2│1,930,000│96,500│2│1,930,000│96,500││││體有限公司││││││││├──┼──────┼──┼──────┼─────┼──┼──────┼─────┼─────┤│9│更新裝潢工程│12│5,182,100│259,110│12│5,182,100│259,110││││有限公司││││││││├──┼──────┼──┼──────┼─────┼──┼──────┼─────┼─────┤│10│廷悅股份有限│1│16,129│806│1│16,129│806││││公司││││││││├──┼──────┼──┼──────┼─────┼──┼──────┼─────┼─────┤│11│陸仕貿易有限│1│4,066│203│1│4,066│203││││公司││││││││├──┼──────┼──┼──────┼─────┼──┼──────┼─────┼─────┤│12│寶量光電股份│22│2,904,767│145244│21│2,648,245│132418││││有限公司││││││││├──┼──────┼──┼──────┼─────┼──┼──────┼─────┼─────┤│13│昶嵩企業有限│1│400,200│20,010│0│0│0│未申報扣抵│││公司││││││││├──┼──────┼──┼──────┼─────┼──┼──────┼─────┼─────┤│14│昭升精機廠股│2│45,827│2,292│2│45,827│2292││││份有限公司││││││││├──┼──────┼──┼──────┼─────┼──┼──────┼─────┼─────┤│15│台至實業有限│1│13,365│668│1│13,365│668││││公司││││││││├──┼──────┼──┼──────┼─────┼──┼──────┼─────┼─────┤│16│華鉬實業股份│1│104,800│5,240│1│104,800│5,240││││有限公司││││││││├──┼──────┼──┼──────┼─────┼──┼──────┼─────┼─────┤│17│雅聞商行│2│64,819│3,241│2│64,819│3,241││├──┴──────┴──┴──────┴─────┴──┴──────┴─────┴─────┤│發票全部79紙,扣除上開未申報及虛設營業人申報扣抵之21張發票金額後,實際申報扣抵銷項稅額904,901││元,逃漏營業稅額共904,901元。│└───────────────────────────────────────────────┘附表七:
┌──┬──────┬───────────────┬───────────────┬─────┐│編號│買方營業人名│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提出申報扣抵明細│備註│││稱├──┬──────┬─────┼──┬──────┬─────┼─────┤│││發票│銷售額(新臺│稅額(新臺│發票│銷售額(新臺│稅額(新臺│││││張數│幣元)│幣元)│張數│幣元)│幣元)││├──┼──────┼──┼──────┼─────┼──┼──────┼─────┼─────┤│1│昇裕公司│6│11,183,882│559,194│6│11,183,882│559,194│為虛設公司││││││││││,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2│義正興工程有│2│3,310,600│165,530│2│3,310,600│165,530││││限公司││││││││├──┼──────┼──┼──────┼─────┼──┼──────┼─────┼─────┤│3│鴻志工程有限│3│6,407,400│320,370│3│6,407,400│320,370│為虛設公司│││公司│││││││,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4│仕敏國際股份│2│1,501,345│75,068│2│1,501,345│75,068│扣除折讓金│││有限公司│││││(600,875)│(30,044)│額後,銷售││││││││││額及稅額均││││││││││為負數│├──┼──────┼──┼──────┼─────┼──┼──────┼─────┼─────┤│5│信堡營造股份│1│1,429│71│0│0│0│未申報扣抵│││有限公司││││││││├──┴──────┴──┴──────┴─────┴──┴──────┴─────┴─────┤│發票全部14紙,扣除上開未申報及虛設營業人申報扣抵之10張發票金額後,實際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4萬598││元,逃漏營業稅額共24萬5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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