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79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美燕
陳奕宏 被上訴人即被告 巫國想
高宏銘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