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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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352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
5款規定之羈押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5年9月2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1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何燕蓉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