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056號聲請人清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清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清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聲請人清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補正有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尾頁。
二、請補本票(A01、A02、A03、A04、A05)原本五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簡易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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