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3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33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962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常業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
一、乙○○前因犯強盜及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及3月,且於民國8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89年11月15日確定,上開案件等經本院91聲字1781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於92年11月28日假釋出獄,並預定於94年4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自93年1月20日起至94年7月18日止,連續在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被害人 鄭利群 等人之財物。嗣乙○○於94年7月18日下午3時15分在台大醫院急診室內科M3病床旁,趁該病床病人正在睡覺之際,竊取越南籍看護甲0000000000000置於病床下之黑色背包,經旁邊病床之病患家屬 張志強 發覺有異,上前追問乙○○,並經甲0000000000000報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0000000000000、鄭利群、 張淑麗 、 黃淑秋 、YOHONA、 吳淑雅 、 吳美慧 、 鍾銘章 、 林淑娟 、 林文癸 、 余美月 、 陳惠玲 、 張耿達 、 鄒自強 、 黃枚 、 楊秋蓮 、 沈美呅 、 羅麗雪 、 胡玉霞 、 高振盛 、 康美華 、 林賢宏 、 蔡張淑 妙、 張泰琪 、 林玲英 、 蕭香蘭 、 賴魯帆 、 邱慧美 、 李旻真 、 葉靖儀 、 蕭裕峰 、 曾國聖 、 謝雅菱 、 何秀賢 指述之情節均相符,並經證人張志強證述屬實,並有醫院監視錄影機翻拍照片在卷足憑,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510號判例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
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時值壯年,不思正途謀生,多次行竊,危害治安,且竊盜所得財物甚多,惟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於知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方蟾苓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2條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損失財物│├──┼───┼────┼───┼──────────┤│一│93年1│ 基隆 長庚 │鄭利群│皮包1個(內有5,000元│││月20日│醫院11樓││、金融卡1張、信用卡1│││12時30│42A號病││張、身分證、駕照)│││分│房內│││├──┼───┼────┼───┼──────────┤│二│93年2│ 林口 長庚│張淑麗│紅色背包1個(內有身│││月27日│醫院6D21││分證、金融卡1張、信│││18時許│號病房A││用卡2張、現金卡1張、││││床││1,300元)│├──┼───┼────┼───┼──────────┤│三│93年2│ 林口長庚 │黃淑秋│皮包1個(內有7,200元│││月29日│醫院5樓││、金飾3件、帳簿1本)│││13時許│K棟20號││││││病房│││├──┼───┼────┼───┼──────────┤│四│93年3│基隆長庚│YOHANA│皮包1個(內有金項鍊│││月10日│醫院10樓││、金戒指)│││16時許│38號病房││││││內│││├──┼───┼────┼───┼──────────┤│五│93年3│林口長庚│吳淑雅│手提包1個(內有身分│││月17日│醫院10K1││證、駕照、健保卡、行│││18時許│0號病房A││車執照、信用卡2張、││││床││金融卡2張、支票1張、││││││6,000元)│││││││├──┼───┼────┼───┼──────────┤│六│93年4│臺大醫院│吳美慧│背包1個(內有15,000│││月18日│新館B棟││元整、金融卡4張、信│││14時30│9樓8號病││用卡8張、身分證、駕│││分許│房││照、健保卡3張、存摺1││││││本、印鑑1個)│├──┼───┼────┼───┼──────────┤│七│93年5│林口長庚│鍾銘章│皮包1個(內有駕照、│││月6日│醫院5A27││行照、健保卡、金融卡│││20時40│號病房A││、信用卡各1張、6,800│││分許│床││元)│││││││├──┼───┼────┼───┼──────────┤│八│93年5│林口長庚│林淑娟│手提包1個(內有信用│││月8日│醫院醫學││卡4張、40,000元整、│││14時許│大樓10樓││金融卡7張、手機1支、││││10B病床││駕照1張、健保卡1張)│├──┼───┼────┼───┼──────────┤│九│93年6│林口長庚│林文癸│皮包1個(內有駕照2張│││月18日│醫院605││、行照1張、健保卡2張│││17時許│號病房A││、4,000元、手機2支)││││床│││├──┼───┼────┼───┼──────────┤│十│93年6│林口長庚│余美月│棕色皮包1個(內有身│││月26日│醫院5B43││分證1張、駕照1張、行│││15時許│號病房B││照1張、信用卡9張、支││││床││票5張)│├──┼───┼────┼───┼──────────┤│十一│93年7│林口長庚│陳惠玲│皮包1個(內有2,000元│││月24日│醫院13L2││、手機1支、職員證、│││6時許│2號病房││身分證、信用卡、駕照││││內││各1張)│├──┼───┼────┼───┼──────────┤│十二│93年8│林口長庚│張耿達│皮包1個(內有8,000元│││月5日│醫院K棟││、身分證2張、健保卡1│││17時許│1115號││張、印章1個)││││病房B床│││├──┼───┼────┼───┼──────────┤│十三│93年8│林口長庚│鄒自強│皮包1個(內有200元整│││月5日│醫院11D1││、信用卡4張、金融卡2│││17時許│7號病房││張)││││內│││├──┼───┼────┼───┼──────────┤│十四│93年8│林口長庚│黃枚│皮包(內有800元、手│││月11日│醫院6H13││機2支、金融卡5張、信│││日20時│號病房A││用卡5張、駕照4張、行│││許│床││照2張、健保卡2張)│├──┼───┼────┼───┼──────────┤│十五│93年8│林口長庚│楊秋蓮│皮包1個(內有身分證│││月19日│醫院6樓G││、駕照、行照各1張、│││18時30│棟6號病││金融卡3張、信用卡3張│││分許│房A床││、健保卡1張、退休證1││││││張)│├──┼───┼────┼───┼──────────┤│十六│93年9│林口長庚│沈美呅│皮夾1個(內有身分證│││月18日│醫院6樓L││、駕照、行照各1張、│││7時35│棟B18號││健保卡2張、信用卡3張│││分許│病房││、金融卡2張)│├──┼───┼────┼───┼──────────┤│十七│93年9│林口長庚│羅麗雪│皮包1個(內有3,000元│││月23日│醫院8樓C││、信用卡3張、金融卡1│││13時許│區25號病││張、身分證1張、健保││││房││卡1張)│││││││├──┼───┼────┼───┼──────────┤│十八│93年10│臺大醫院│胡玉霞│皮包1個(內有10,000│││月17日│5樓A棟8││元整、手機1支、美國│││14時20│號病房2││社會福利卡1張、金融│││分許│號病床││卡1張、捷運悠遊卡1張││││││)│├──┼───┼────┼───┼──────────┤│十九│93年10│臺大醫院│高振盛│布質手提袋1個(內有│││月31日│C棟11樓││40,000元整、身分證影│││13時45│15號病房││本1張、健保卡1張、鑰│││分許│內││匙、眼鏡、門禁卡、懷││││││錶各1個)│├──┼───┼────┼───┼──────────┤│二十│93年11│基隆長庚│康美華│皮包1個(內有身分證3│││月18日│醫院9樓││張、印章3枚、健保卡3│││17時30│加護病休││張、7,000元整、提款│││分許│息室內││卡7張、存4本、手機1││││││支)│├──┼───┼────┼───┼──────────┤│廿一│93年12│林口長庚│林賢宏│手提袋1個(內有身分│││月21日│醫院K棟││證2張、1,000餘元、手│││22時許│B511號病││機1支)││││房│││├──┼───┼────┼───┼──────────┤│廿二│93年12│臺大醫院│蔡張淑│皮包1個(內有13,000│││月22日│B棟13樓7│妙│元整、金飾2件、信用│││13時15│號病房內││卡、提款卡、身分證、│││分許│││健保卡各1張)│├──┼───┼────┼───┼──────────┤│廿三│93年12│臺大醫院│張泰琪│手提包1個(內有8,000│││月22日│B棟8樓9││餘元、信用卡7張、提│││14時許│號病房內││款卡、現金卡、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各1張││││││)│├──┼───┼────┼───┼──────────┤│廿四│93年12│林口長庚│林玲英│皮包1個(內有大陸身│││月23日│醫院3樓││分證、依親居留證、大│││17時許│26號病房││陸通行證、健保卡各1││││A床││張、600元)│├──┼───┼────┼───┼──────────┤│廿五│93年12│林口長庚│蕭香蘭│背包1個(內有身分證2│││月24日│醫院K棟9││張、健保卡、榮民證、│││18時許│03號病房││信用卡2張、金融卡、││││││行動電話2支、30,000││││││元整)│├──┼───┼────┼───┼──────────┤│廿六│93年12│林口長庚│賴魯帆│紅色皮夾1個(內有信│││月25日│醫院6B01││用卡3張、金融卡1張、│││12時10│B號病房││400元、健保卡4張、身│││分許│││分證、駕照)│├──┼───┼────┼───┼──────────┤│廿七│93年12│林口長庚│邱慧美│皮包1個(內有行動電│││月31日│醫院醫學││話1支、1,300元整、金│││14時30│大樓8D號││飾2件、身分證2張、健│││分許│病房││保卡3張、行照、代收││││││簿、信用卡、印章)│├──┼───┼────┼───┼──────────┤│廿八│94年1│基隆長庚│李旻真│綠色背包(內有皮夾1│││月12日│醫院6樓6││個、駕照2張、健保卡1│││9時30│15號病房││張、學生證1張、信用│││分許│C病床││卡1張、金融卡2張、手││││││機2支、1,000元整、身││││││分證、存摺2本、印鑑1││││││枚)│├──┼───┼────┼───┼──────────┤│廿九│94年4│林口長庚│葉靖儀│皮包1個(內有身分證2│││月24日│醫院10K0││張、健保卡2張、駕照2│││17時45│8號病房A││張、信用卡4張、金融│││分許│床││卡3張、10,000元、)│├──┼───┼────┼───┼──────────┤│三十│94年4│林口長庚│蕭裕峰│手提袋1個(內有衣物│││月25日│醫院9L10││及兒童健康手冊)│││13時20│號病房B│││││分許│床│││├──┼───┼────┼───┼──────────┤│卅一│94年5│林口長庚│曾國聖│腰包1個(內有100元、│││月9日│醫院6A01││身分證2張、健保卡2張│││14時30│號病房B││、行照2張、駕照1張、│││分許│床││停車證、鑰匙、榮民證││││││)│├──┼───┼────┼───┼──────────┤│卅二│94年6│林口長庚│謝雅菱│皮包1個(內有行動電│││月29日│醫院9A06││話、駕照、信用卡、行│││19時30│號病房A││照、健保卡、學生證、│││分許│床││3,000元)│├──┼───┼────┼───┼──────────┤│卅三│94年7│臺大醫院│何秀賢│皮包1個(內有500餘元│││月18日│D棟5樓20││、餐券、信用卡、貴賓│││14時30│號病房內││卡、捷運悠遊卡各1張│││分許│││)│├──┼───┼────┼───┼──────────┤│卅四│94年7│臺大醫院│BUI│黑色背包1個(內有手│││月18日│急診室內│THI│機1支、2,000餘元)│││15時15│科M31病│BICH││││分許│床│T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