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533號

上訴人 陳順豐

被上訴人 徐惠伶聖公 護理之家

訴訟代理人 彭瑋婷

邱孟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照護費事件,上訴人就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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