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533號
上訴人 陳順豐
訴訟代理人 彭瑋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照護費事件,上訴人就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