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債務人 周淑鳳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10
5年3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
2.除已提出者外,提出債務人其他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5年3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3.說明債務人自105年1至4月居住於何處,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
4.說明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已提出之月份毋庸再補)。
5.說明 郭志誠 之住所地為何、該房地為何人所有、與何人同住?又郭志誠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提出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6.說明債務人及郭志誠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提出郭志誠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9.提出債務人及郭志誠家族系統表(含父母、所有兄弟姐妹及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所有子女之住所地為何?與何人同住?
10.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情形,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債務協商之協議書。
11.提出聲請前2年內所有支出醫療費之收據或明細(得向醫療
院所申請)、診斷證明書(須記載所患病名、治療情形、是否須定期回診等內容)。
12.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3.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4.說明機車為何人所有?提出行照影本及最近半年之之維修、
保養單據及107年3-4月加油發票。如為債務人所有,應列入財產目錄,且提出現值若干元之證明文件。
15.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6.提出郭志誠之診斷證明書(須記載所患病名、治療情形、是否影響一般工作能力等內容)。
17.說明停車場租金係指機車或汽車?如為汽車,則該汽車為何
人所有?何以債務人之機車須與汽車平分租金費用?並提出行照影本。
18.說明債務人配偶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
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9.說明於107年4月30日租約期滿後,債務人之住所地為何?並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
20.說明債務人每月收入足以負擔必要支出,何以長期未繳納健
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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