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167號聲請人 蕭柏勳 即金牌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金牌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蕭柏勳(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住嘉義市○區○○路○○○號十一樓之四)為金牌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金牌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金牌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表呈送股東會及監察人承認在案,經徵得蕭柏勳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蕭柏勳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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