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424號債權人綠祚國際有限公司
之3法定代理人 喬芙美
之3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種籽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債權人所受損害、及計算損害賠償金額之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