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04號原告 蕭景安 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桂菊 及何桂菊之現任配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然查原告起訴狀,就被告「何桂菊之現任配偶」,並未載明該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致無從合法送達文書,亦無從特定本件起訴對象。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並補正被告「何桂菊之現任配偶」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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