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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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08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吳坤衛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TOMORROWPLUSCORP.、 陳慶圖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貳拾伍萬玖仟伍佰叁拾貳元肆角伍分,換算新臺幣為捌佰伍拾肆萬捌仟貳佰貳拾元(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時匯率為1美元換算32.937元台幣,計算式:美金259,532.45×32.937=台幣8,548,22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伍仟陸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伍仟壹佰肆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蔡秉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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