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1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愛雲 代理人 林世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鳥丸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蔣中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