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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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03號原告 蘇家寧 訴訟代理人 林育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姿宇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8,000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原告民事起訴狀雖記載其中借款4,644,000元應自109年12月20日起負遲延責任(見本院卷第17頁),惟起訴前所生之利息並不在其聲明之列,故不在本件核定裁判費之範圍,另原告聲明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及百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亦應於聲明欄分列各該利率之計息本金數額為何,均併此敘明。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