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蕭凱中 律師被告 翁文鍾
翁瑞蓮
蔡佩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5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