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張良碩 被告BUITHANHDAT(中文名: 斐成達 ,越南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8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扣除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4,400元、保全制服費用900元、西裝長褲費用890元及防風手套190元(合計6,380元,另以判決駁回)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723,693元),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士瑋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