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3號原告 王麗鈞 訴訟代理人 王春源 訴訟代理人 白丞堯 律師被告 黃雅惠 訴訟參加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蕭富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