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顏志榮 法定代理人 顏文益 被告 張閔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67號被告涉犯過失致重傷害之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