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91號原告 彭建穎 被告 陳雅麗 上列原告彭建穎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陳雅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2萬7000元,應繳裁判費4萬38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33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