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宛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吳秋靜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桃智簡字第3號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該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附表所示之物,既為被告用以販售之物,揆諸首揭法律條文,無論是否為被告所有,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家茜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哆啦a夢商標筷子3雙(套)2哆啦a夢商標吊飾1個(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